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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没有作案时间的六起“盗窃案”究竟是如何判决的?

发表于2015-06-28

我叫刘全德(系被告人刘学礼之父),男,195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城关镇梁园村83号,联系电话:15518631217。

刘学礼对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2000年10月25日(2000)夏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和商丘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3月21日(2008)商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书不服,现提出异议。请原审法院立案再审,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还被告人刘学礼一个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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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刘全德是本文作者和发贴人,对本文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欢迎转载。

十五年前,夏邑县人民法院及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刘学礼六起所谓的“盗窃案”,严重歪曲事实,现揭露如下:

一、判决书认定,1997年6至7月份一天下午,被告人刘学礼窜至夏邑县昌盛路路西小铁路南沿陈新党家,采取翻墙入院,撬门入室的手段,在其堂屋西间床头柜内盗窃一黑色女式挎包,内有现金700余元,项链两条,价值1400余元。

实际情况是,从律师调查得知1997年6、7月份,刘学礼和刘二亚一块从常州回来就直接到郑州去了,从郑州回来时陈新党家已被盗了,这一事实有证人吴社会给予了充分证明,证明陈新党家被盗时刘学礼不在夏邑县,没有作案的时间。因此,检察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刘学礼有翻墙入室盗窃陈新党家东西的行为是不正确的。

二、判决书认定,1998年6至7月份一天晚上10时许,被告人刘学礼窜至夏邑县梁园中学对面邹爱荣门市部,采取撬门入室的手段,盗窃现金40余元,香烟6盒,钢笔两盒,共价值130余元。

实际情况是,梁园中学对面门市部被盗时,刘学礼在自家门市部与刘二礼和刘大林打扑克牌,散场时,门市部已被盗,这起盗窃案的发生,刘学礼又不在现场,这一事实有刘大林和刘二礼都给予了证实。

三、判决书认定,1998年秋季一天晚上10时许,被告人刘学礼翻墙进入本村梁大伟家,在其西屋南间门后的衣架上梁大伟的大裤头内盗窃现金700余元。

实际情况是,1998年秋梁大伟家被盗时,刘学礼因脚发炎而卧床不能动达三月有余,又怎会有翻墙盗窃的行为?刘学礼的脚不好有刘乐意(刘国颜)证言证明,这说明梁大伟家被盗时刘学礼没有作案的可能。

四、判决书认定,2000年3月份一天中午,被告人刘学礼在本村梁发展家打牌,散场后,刘学礼在梁发展堂屋西间内乘其不备盗窃现金217元。

实际情况是,证人刘国旗和梁备战证明,他们和刘学礼一块到梁发展家打牌,结束一块离开,打牌时梁发展家人都围着现场看,中间刘学礼没有离开过牌场,就说明刘学礼没有作案时间,再说梁发展家是2000年3月份被盗,刘学礼、刘国旗、梁备战是2000年前梁发展结婚月把去打的牌,时间都不相符,梁发展是年前10月结婚,春节后他们三个就没有去过梁发展家,更排除了刘学礼盗窃217元钱的可能。

五、判决书认定,2000年3月25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刘学礼在康复路西段农贸市场附近,用事先准备好的铁丝插入陈贞云骑的自行车后圈内,乘该女下车解铁丝不备之机,将其车前筐内一黑色女式挎包盗走,内有现金600余元。

实际情况是,根据公安机关宣布批准逮捕和在城关大门前宣传时均是梁红亚摩托车、李咏梅财物被盗,后来起诉时没有起诉李咏梅的财物被盗,却改成“2000年3月25日上午11时许盗窃陈贞云挎包”,这显然是公安机关所改,故意捏造事实(请看陈贞云的证明证言和律师调查笔录陈贞云的说明)。实际上,证明人刘学礼的妹妹刘醒2000年3月份住院直至月底才出院回来,这期间刘学礼都在门市部看生意,有左右邻居刘时芝、刘秀芝证明刘学礼从没出去过。

六、判决书认定,2000年4月5日晚9时许,被告人刘学礼窜至本村梁红亚楼下,乘无人之机,盗窃梁红亚钱江125摩托车一辆,价值5000余元,于次日晨在建设路南段自行车交易市场以4000元的价格卖于他人。

实际情况,梁红亚家摩托车被盗也不是刘学礼盗窃的,证人董秀兰、刘奎、梁扩园、梁红光、梁北京多人证言证明刘学礼和梁扩园、梁红光在梁北京家打牌玩,证明从晚上7点多玩到十点多近十一点,公安机关威胁不叫说和刘学礼一块来牌的证据材料和我的录音机哪去了?公证处公证李新龙证言哪去了?由于没有客观事实存在,公安机关第一次报捕时没有刘学礼盗梁红亚摩托车停放的现场拍照,但第二次报捕时公安机关又捏造了一个现场照片,刘学礼根本不知情,公安机关显然是在造假。

特别令人注意的是,六起盗窃案的被盗者陈新党、邹爱荣、梁大伟、梁发展、陈贞云、梁红亚在法院开庭时,本人均没有到庭当场质证。

另外众多证人书面证明,刘学礼系被刑讯逼供。夏邑县看守所张佰财书面证明:2000年4月19日下午,我去给犯人送饭时,看到12号在押人员刘学礼背及手脖上有伤,嘴有肿的现象......;狱友李留记、徐建设、李新龙证明:2000年4月15日送进来一个叫刘学礼的新人,当时被城关派出所的民警打的满身是伤,青一块紫一块,头发很乱,坐在那儿一动不动,第二天,问他你为啥事进来的,他说是盗窃,我们问刘学礼你偷的人家啥东西,被打那正常,刘学礼说我没有偷人家的东西。4月17日刘学礼又被派出所带走了,到了夜里两点左右送回来了,又被打的满脸是血,满体是伤,头发一摸就掉,象一个傻子,坐在毛道一动不动,脚肿了十来天。

在公安机关的刑讯逼供下,刘学礼无奈只有胡乱招供。证人闫建军、李杰、闫素侠及办案检察官杨继锋,看守所长董存福等证人均出示了书面证明材料。

综上可以看出,判决书认定刘学礼的六起盗窃事实,被告人刘学礼均没有作案时间,在侦察阶段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程序违法,其材料虚假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刘学礼是无罪的。

夏邑县人民法院与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歪曲事实,无中生有,期待原审法院立案再审,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还被告人刘学礼一个清白,以彰显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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