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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省消保条例正式实施 抚顺部分饭店仍收“餐位费”

发表于2016-06-04

月1日起,《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正式实施。《条例》规定,餐饮业经营者设定消费,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餐位费、消毒餐具费、开瓶费等不符合规定费用的,处5000元罚款。日前,记者调查发现,截至2日,我市一些中高档饭店仍在收取餐位费,自带酒水仍受到限制。

收餐位费被解释为抵顶加菜

1日晚5时许,郑先生与5个朋友到位于望花区凤城街的1919煮演客串吃饭,结算时,郑先生发现预结算单中有一项是每人两元的餐位费,于是他跟服务员理论说,“规定不让收餐位费了你们怎么还收?”服务员把原来的预结算单销毁,然后重新打印了一张,新单子上标注餐位费(退),可消费总金额没有减去12元。事后,郑先生发现单子上多了一项调料费12元。

郑先生和朋友并没有要调料,要求饭店服务员返回12元钱,却被告知,赠送的加菜比12元餐位费贵。

这根本就不是一码事,郑先生将情况反映给本报,并准备向消费维权部门投诉。


发表于2016-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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